关于协会
榆林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灾害防治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
榆林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灾害防治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
会费标准:
一、协会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;
二、协会理事、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;
三、协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千元;
四、协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。
会费管理制度:
一、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。 协会财产及其利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 协会工作人员的薪资、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 协会财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及时退还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 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实行财务统一核算,对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、核算。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,并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财政、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四、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,不另立会计账簿。对会计凭证、会计帐薄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、工整,符合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要求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,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、有效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,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补充。
五、协会的资产,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。协会的银行帐号、账户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。未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以协会名义借贷,不得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六、 协会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实行账、钱、物分人管理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。
七、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财产清册。
